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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检查类)

索引号:sbxsfj -/2022-0831004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2022年08月31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司法部令第59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业务所不得拒绝。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见追责情形)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见追责情形);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双柏县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司法部令第125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第四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检查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双柏县司法局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检查的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 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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